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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属于商品交易吗?一场跨越法律与市场的身份辨析

eeo2026-02-07 19:39:12涨幅榜20
摘要:

在数字经济浪潮下,比特币作为首个去中心化加密货币,自诞生起就伴随着“是货币、是资产还是商品”的争议,尤其在全球监管框架逐步清晰的背景下,明确比特币的法律属性,不仅关乎投资者权益保护,更影响着市场规则与...

在数字经济浪潮下,比特币作为首个去中心化加密货币,自诞生起就伴随着“是货币、是资产还是商品”的争议,尤其在全球监管框架逐步清晰的背景下,明确比特币的法律属性,不仅关乎投资者权益保护,更影响着市场规则与金融稳定的核心问题,比特币究竟是否属于商品交易范畴?这需要从商品的定义、比特币的特征及全球实践三个维度展开辨析。

商品的核心属性:比特币是否满足“可交易有形/无形产品”的界定?

从经济学角度看,商品是指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具备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三大核心特征,且交易通常以获取使用价值或投资增值为目的,比特币是否具备这些属性?

价值性与稀缺性是比特币最突出的商品特征,其价值源于“工作量证明”共识机制下的稀缺性——总量恒定2100万枚,且通过区块链技术确保不可篡改、不可伪造,这种稀缺性使其具备类似黄金的“数字黄金”属性,市场需求(如投资、对冲通胀、跨境支付)直接决定了其价格波动,呈现出典型的商品定价逻辑。

可支配性与交易目的则进一步印证其商品属性,比特币可在全球加密货币交易所自由买卖,支持点对点转移,投资者可通过低买高卖获取价差收益,也可将其用于支付(尽管接受度有限),或作为收藏/避险的“数字资产”,这种以交易为核心、以价值交换为目的的行为,与大宗商品(如原油、黄金)、金融商品(如股票、期货)的交易逻辑高度一致。

值得注意的是,比特币虽不具备传统商品的“物理形态”,但现代商品早已涵盖无形资产(如碳排放权、频谱资源),法律上更侧重“经济价值”而非“物理形态”,美国《商品交易法》(CEA)将商品定义为“任何小麦、玉米、燕麦、大麦、黑麦、棉花、大米、大豆、豆粕、豆油、活性畜、冷冻浓缩橙汁、土豆、黄油、鸡蛋、牛奶、羊毛、毛条、油脂、油籽、植物油、饲料、贵金属、有色金属、天然气、石油、丙烷、电力,以及任何其他商品或便利工具”,任何其他商品”的兜底条款,为比特币等加密货币被纳入商品范畴留下了法律空间。

全球监管实践:多国明确将比特币纳入商品交易框架

比特币的商品属性并非理论推演,更已在全球监管实践中得到印证,主要经济体基于风险防控与市场规范的需求,普遍将比特币视为“商品”进行监管,而非法定货币。

美国是这一实践的典型代表,2015年,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明确裁定比特币是“商品”,受《商品交易法》管辖,这意味着比特币期货、期权等衍生品需在合规交易所交易,市场参与者需遵守反洗钱、投资者适当性等规定,2023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虽多次强调比特币“不是证券”,但并未否定其商品属性,反而与CFTC协同监管,形成“现货商品+衍生品”的双轨监管体系。

欧盟则通过《加密资产市场法案》(MiCA)构建了统一监管框架,明确将比特币等“加密资产”归类为“第3类加密资产”(即非欧盟监管的金融工具,但具备商品属性),要求交易平台履行KYC(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等义务,将其与传统商品交易同等纳入监管视野。

中国虽禁止加密货币货币兑换及ICO(首次代币发行),但从未否认比特币的“商品”属性,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发文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但针对个人持有比特币的财产保护,司法实践中普遍将其视为“虚拟商品”,承认其交易合同的财产属性(如(2021)京0105民初27912号判决)。

这些监管实践的核心逻辑一致:比特币不具备法定货币的“法偿性”(不能被强制接受为支付手段),但其价值波动与交易行为已对经济市场产生实质影响,需以“商品”为锚点纳入监管,防范市场操纵、洗钱等风险。

争议与辨析:比特币为何常被误认为“货币”或“证券”?

尽管比特币的商品属性已逐渐成为全球共识,但市场对其“货币属性”或“证券属性”的争议从未停止,这主要源于其“多功能性”与“边界模糊性”。

“货币属性”的误解源于比特币早期“点对点电子现金”的定位,支持者认为,比特币可跨境转账、无需银行中介,具备货币的“交易媒介”功能,但现实是,比特币价格波动极大(单日涨跌幅常超5%),难以稳定衡量商品价值,且大多数国家拒绝将其作为支付手段(如特斯拉曾接受比特币支付,后因价格波动及环保问题叫停),货币的核心职能是“价值尺度”与“流通手段”,比特币显然不具备前者,后者也仅限于极小范围场景,因此其“货币”名不副实。

“证券属性”的争议则源于部分加密货币通过“ICO”融资,承诺未来收益,类似股票,但比特币与证券有本质区别:证券代表对“发行人利润或资产”的求偿权(如股票对应股权,债券对应债权),而比特币是去中心化的“独立资产”,无发行主体、无承诺收益,其价值完全由市场供需决定,SEC主席加兰曾多次强调:“比特币本身不是证券,它是一种商品。”

比特币的商品属性是现实选择,更是市场规律

从经济学定义到全球监管实践,比特币的商品属性已形成清晰逻辑闭环:它具备商品的稀缺性、价值性与可支配性,交易行为遵循商品交换逻辑,监管框架也将其与传统商品同等规范,尽管其“去中心化”“匿名性”等特征带来挑战,但这并不改变其作为“可交易数字商品”的本质。

明确比特币的商品属性,并非否定其创新价值,而是为市场划定边界——鼓励技术创新的同时,防范金融风险,对于投资者而言,这意味着需以“商品投资”的逻辑理性看待比特币:既关注其长期价值潜力,也警惕价格波动风险;对于监管者而言,这意味着需在“包容创新”与“防范风险”间找到平衡,构建更清晰的规则体系,让比特币等加密资产在合规轨道上服务数字经济。

比特币的故事,本质上是数字技术与传统市场碰撞的故事,而“商品”这一身份,或许正是这场碰撞中最理性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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