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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eeo2026-02-08 04:12:28WEB320
摘要:

为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防范...

为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总体要求

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交易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任何法人、非法人和自然人组织开展虚拟货币交易兑换、中央对手方清算、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虚拟货币中介业务等相关交易活动,均涉嫌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明确禁止行为

(一)禁止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接受虚拟货币作为商品、服务交易的定价或结算工具;不得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中介、登记、清算、结算、交易、兑换、营销、推广、代币发行融资、衍生品交易等服务;不得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虚拟货币与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交易;不得作为虚拟货币交易场所或提供相关服务;不得开展虚拟货币的衍生品交易等期货合约交易活动。

(二)加强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管理,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不得将虚拟货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虚拟货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不得为客户提供虚拟货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

(三)严格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各相关部门要密切关注虚拟货币市场动向,加强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监测预警和风险排查,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广告、营销、引流等服务,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不得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资金流转渠道。

强化主体责任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要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依法处置虚拟货币相关违法信息,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监管,督促其严格落实各项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要打击虚拟货币相关虚假违法广告,公安部门要加大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分子。

加强宣传教育

各相关部门、新闻媒体、学校、社区等要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普及虚拟货币相关知识,提高公众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认知能力和防范意识,引导公众自觉远离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维护自身财产安全,要警示公众,参与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存在财产损失、法律风险等严重后果。

妥善处置风险

对于已开展的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相关主体应立即停止并妥善处置存量业务和风险,对于涉及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坚决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切实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各项防范和处置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特此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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