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风险的通知(或公告)
摘要:为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虚拟...
为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工作部署,现就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相关风险事项公告如下:
明确虚拟货币及相关业务活动的法律属性
虚拟货币(包括比特币、以太币等)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不是真正的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且价格波动剧烈,投资交易风险极高,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不得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不得作为中央对手方净额结算虚拟货币交易,不得提供虚拟货币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承销虚拟货币或“虚拟货币相关”的产品(如虚拟货币衍生品等),不得提供虚拟货币兑换、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禁止参与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不得参与虚拟货币交易,不得虚拟货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利用虚拟货币进行商业贿赂、洗钱、逃税等违法犯罪活动,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账户开立、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金融服务,不得将虚拟货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展示、营销、推介等服务,不得发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信息。
加强虚拟货币交易风险监测与处置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加强对虚拟货币交易活动的监测和研判,及时发现和处置非法虚拟货币交易及相关风险,对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严厉打击,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虚拟货币交易违法犯罪线索,应向公安机关、金融监管部门举报。
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虚拟货币交易活动以“高收益”为诱饵,实则具有极大的投机性、风险性和隐蔽性,容易滋生非法金融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广大人民群众应充分认识虚拟货币交易的风险隐患,自觉远离虚拟货币交易炒作,谨防财产损失,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发布的关于虚拟货币交易的相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特此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等
(可根据实际发文单位调整)
XXXX年XX月XX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