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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交易比特币的法律边界,可能涉及的核心罪名解析

eeo2026-05-19 12:38:22小币种10
摘要:

比特币作为全球首个去中心化加密货币,自诞生以来便伴随着争议与探索,比特币的法律地位经历了从“鼓励发展”到“全面规范”的调整,2017年起,国内明确禁止加密货币交易所运营、首次代币发行(ICO)以及虚拟...

比特币作为全球首个去中心化加密货币,自诞生以来便伴随着争议与探索,比特币的法律地位经历了从“鼓励发展”到“全面规范”的调整,2017年起,国内明确禁止加密货币交易所运营、首次代币发行(ICO)以及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但个人持有比特币的财产属性并未被完全否定,随着虚拟货币交易活动的隐蔽化、跨境化,国内参与者若触碰法律红线,仍可能面临刑事风险,本文将结合现行法律法规与司法实践,梳理国内交易比特币可能涉及的核心罪名。

非法经营罪:虚拟货币交易的高频风险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适用场景
虚拟货币交易曾被明确纳入“非法金融活动”范畴,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下称“94公告”),明确指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立即停止,已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做出清退等安排,合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并禁止平台从事“法币与虚拟货币兑换、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等业务,此后,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下称“924通知”),进一步强调“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并明确“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司法实践
若个人或机构未经许可,在国内组织虚拟货币交易(如充当“做市商”“代理交易”)、提供兑换服务、或搭建交易平台吸引用户交易,且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如违法所得数额较大、交易金额巨大、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等),可能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在“XX交易平台案”中,被告人搭建虚拟货币交易网站,发展用户超10万人,累计交易金额达50亿元,最终以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为交易提供技术支持的风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适用场景
虚拟货币交易因其匿名性、跨境性,常被用于洗钱、赌博、电信诈骗等上游犯罪,若个人明知他人利用虚拟货币交易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如帮助诈骗分子“跑分”、为赌博平台提供资金结算通道等),仍为其提供“OTC(场外交易)对接”“钱包地址转移”“技术维护”等帮助,且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如支付结算金额超过20万元、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帮助对象超过3人等),可能构成帮信罪。

典型案例
部分“搬砖套利者”或“OTC商家”在交易中未核实资金来源,为诈骗、赌博等犯罪团伙提供虚拟货币兑换服务,最终被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某OTC商家明知买家资金涉嫌电信诈骗,仍为其出售比特币并协助转移资金,涉案金额达300万元,以帮信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洗钱罪:利用虚拟货币清洗非法所得的风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等行为。
适用场景
虚拟货币的去中心化、匿名性特征,使其成为洗钱活动的“工具”,若个人明知资金来源于上述七类上游犯罪(如贪污受贿、诈骗、走私等),仍通过虚拟货币交易(如将非法资金兑换为比特币、通过“混币服务”隐藏交易路径、跨境转移比特币等)掩饰、隐瞒非法所得的性质,可能构成洗钱罪。

司法实践
近年来,多地公安机关破获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的案件,某贪污分子将受贿资金通过地下钱商兑换为比特币,再通过境外交易所转移至海外账户,其协助洗钱的地下钱商最终以洗钱罪被定罪,若虚拟货币交易者主动与上游犯罪分子“勾结”,为其提供洗钱服务,还可能构成上游犯罪的共犯。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虚拟货币为筹码的赌博活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赌博罪、开设赌场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或开设赌场、参与赌场活动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适用场景
虚拟货币因其“匿名性”“便携性”,被用于跨境赌博活动,若个人在国内组织虚拟货币赌博(如搭建“赌球”“棋牌”平台,以比特币作为筹码)、或为境外赌博平台提供虚拟货币充值、结算服务,且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如抽头渔利数额较大、参赌人数众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可能以赌博罪或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

典型案例
部分犯罪分子以“虚拟货币交易所”“投资平台”为掩护,实则为赌博活动提供资金流转渠道,某平台以“合约交易”为名,允许用户使用比特币下注,通过“抽水”获利,涉案金额达10亿元,组织者以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洗白”赃款比特币的风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仍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适用场景
若个人明知他人持有的比特币是上游犯罪(如盗窃、诈骗、抢劫等)所得,仍通过收购、代为出售、协助转移等方式帮助对方“洗白”,且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如犯罪所得数额超过10万元、多次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等),可能构成此罪。

区别于洗钱罪
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仅限于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确列举的七类犯罪,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上游犯罪范围更广(包括所有犯罪),若比特币来源于非七类犯罪(如盗窃所得),帮助掩饰、隐瞒的,可能以此罪定罪。

其他潜在风险:非法集资、传销类犯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第二百二十四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适用场景
部分虚拟货币项目以“高收益”“稳赚不赔”为噱头,通过“拉人头”“层级返利”模式吸收资金,可能构成非法集资或传销犯罪,若项目方以“投资比特币挖矿”“虚拟货币理财”为名,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承诺还本付息或给予高额回报,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若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

合规参与是底线,法律红线不可触碰

国内对虚拟货币交易的监管态度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相关交易活动不受法律保护,且可能触及刑事风险,对于个人而言,持有比特币本身不构成犯罪,但若从事交易、兑换、中介服务等活动,需严格遵守“94公告”“924通知”等规定,避免触碰非法经营、帮信、洗钱等罪名。

需要强调的是,随着虚拟货币技术的迭代和监管的完善,司法实践对相关罪名的认定也在不断细化,参与者应树立“风险自担”意识,远离非法交易、跨境赌博、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确保自身行为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唯有合规参与,才能在虚拟货币的探索中规避风险,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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